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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众筹解“众愁” 郫都区有套小区治理攻坚“德源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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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VS 数据指标体系,终于有人讲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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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

公司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赔了上万元!

来源:互联网


(资料图)

小王与一家电商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马上要结束时,小王却突然收到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内容是认为她不能完全胜任社群运营一职,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小王认为并不存在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随后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具备法律规定可以解雇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公司以小王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反映小王存在不适岗的情形。公司的试用期考核应有明确、量化、客观的考评标准。在没有明确客观的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下,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最终被告公司被判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000元。

不少公司认为,试用期内公司说了算,说你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实际上,这是对法律条款的错误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在以下三方面提出证据:一是要证明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已经明确告诉劳动者具体的录用条件;二是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表现情况,需要有具体的数据、记录等材料支撑;三是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表现确实不符合规定的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只凭主观判断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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