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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苍溪一村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被判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资料图)

中新网四川新闻8月22日电 (李定贵)近日,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法院在百利镇巡回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判令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5400元,同时在林业部门指导下担任义务护林宣传员六个月。

图为庭审现场。李定贵 摄

2022年10月,苍溪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任某某捕杀野生动物并冷藏储存。经过立案侦查,任某某(男,46岁,苍溪县百利镇七树村人)涉嫌非法狩猎罪。2023年8月9日,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单独或与张某某(已去世)联合,在苍溪县百利镇八庙社区等禁猎区域,使用捕兽夹栽桩放夹设置陷阱或使用铁丝、木桩铺设猎套,共捕杀狗獾三只、小麂一只。上述捕猎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鉴定和评估,被告人的捕杀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赔偿相关损失。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上判决。被告人任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当天,当地村干部及部分村民受邀参与旁听。宣判后,法官为现场群众发放了环保宣传资料,并围绕《民法典》《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法治宣讲。宣传教育贴近现实,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平衡,爱护美好家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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