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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谁?

来源:互联网

为了更好的城市建设,国家政策上发生了改变,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按照规定房屋拆迁的时候双方需要签订协议来确定赔偿方面的事情,房屋拆迁是有补偿的。

网友咨询:

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谁?


(资料图片)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袁柏林律师解答: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议应写明双方法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位置、违约责任、履行程序等条款。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袁柏林律师解析:

房屋征收程序有:首先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政府,并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其次将征集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进行风险评估,足额专款到位;最后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公布期间过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则开始征收。

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处理办法: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袁柏林律师简介

咨询热线:13910519168/18519519168,20年房地产/建设工程专家律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律师,执业期间代理房地产、建设工程等诉讼非诉案件数百件,胜诉率高,现为中华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房地产法学会会员。

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作为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律师,袁柏林律师具有丰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精通土地招拍挂、土地出让、房地产策划销售、房屋建设、项目融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破产等房地产开发全流程工作,擅长解决房地产各类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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