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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问政·追踪】贵阳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严格落实停车收费免收规定

来源:当代先锋网

7月1日,“天眼问政”栏目发布系列稿件《【天眼问政】<贵阳市停车场条例>正式施行!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天眼问政】停车收费不合理怎么办?律师:可拒绝缴纳并投诉》;次日,栏目发布稿件《【天眼问政·追踪】<贵阳市停车场条例>施行后,停车收费有变吗?》,引起百姓关注及相关部门重视。


(相关资料图)

贵阳市临时占道停车场

7月7日,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百姓热议问题作出最新回复。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经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已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形,明确了停车收费计费单位时长等,对规范停车收费管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条例》停车收费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委、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严格贯彻落实<贵阳市停车场条例>停车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严格落实停车收费的免收规定、严格落实停车收费计费单位时长规定、进一步规范夜间及跨时段停车收费方式、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政策等。

关于“落实停车收费计费单位时长及收费公示”等规定,该委表示:

(一)停车收费计费单位时长。

对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原来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收费标准,调整计费单位,并相应折算收费金额。具体方法如下:

1、原按“元/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道路停车泊位收费,计费单位调整为“元/15分钟”,收费金额折算为原收费金额的二分之一;

2、原按“元/小时”为计费单位的停车场收费,计费单位调整为“元/30分钟”,收费金额折算为原收费金额的二分之一;

3、原按“元/2小时”为计费单位的停车场收费,计费单位调整为“元/30分钟”,收费金额折算为原收费金额的四分之一。

为便于停车费的支付和收取,折算后的计费数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分),其余的小数位全部舍去,不能四舍五入。如遇支付不便的情况,经营者应主动将计费数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角),其余的小数位全部舍去,不能四舍五入。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应按照《条例》规范停车收费计费单位时长,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

(二)停车收费公示。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条例》规定,在停车场进出口处设置公示牌,公示管理者名称、泊位数量、举报投诉电话,公布停车服务收费的定价主体、收费主体、依据、标准、时段、方式、减免条件等内容;及时制作、更新收费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规定,“对纳入本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定价:(一)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二)道路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三)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四)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五)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

对于停车收费的定价原则,该委表示,道路停车泊位不同于常规的停车场,目的是为满足市民临时办事的停车需求。为避免被周边经营商户或居民长期占为固定车位,进而影响真正有需求的市民停车,在有一定合理免费停车时长的前提下,适当收费有助于停车位真正为民使用,这是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普遍做法。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颖

编辑 赵飞羽

二审 徐然

三审 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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