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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案宣判,1:1复刻的“剧本杀”要不得_世界播报

来源:新民晚报

随着线下“剧本杀”门店的火速发展,盗版剧本频现,给行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上海公安机关通过网上巡查、追溯源头,循线挖出一条以苏某某、林某某为首的印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产业链。昨天(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其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杨某某、鲍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案9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据悉,这是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回放

2021年5月,苏某某与林某某发现,“剧本杀”门店生意火爆,“剧本杀”的剧本不愁销路。于是,二人决定合伙做盗版“剧本杀”剧本的买卖。苏某某网购正版剧本,二人在网吧内对正版进行扫描、排版,再委托他人印制、包装,以远低于正版的价格对外销售。没过多久,开始盈利的苏、林二人购买扫描、打印设备,并成立印刷公司,进行1:1印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为了便于印制、囤放、销售盗版成品,二人租赁五处场所作为生产、仓储、经营地。苏某某负责招募人员、采购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以及扫描、排版、销售环节的管理,林某某负责印刷、包装、发货环节的管理。二人陆续雇佣杨某某、鲍某某等7人分别负责扫描、排版、印制、销售。上述人员共制作出《来电》《搞钱》《月光下的持刀者》《年轮》等130余种各类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大量低价盗版剧本通过网络平台销至各分销商,或者通过“一件代发”的模式直接发货至全国各地。至此,分工有序、制销一体的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产业链条形成。

2022年9月,苏某某、林某某以及其雇佣的杨某某、鲍某某等9人被上海公安机关查获,9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计,苏某某、林某某二人通过个人微信、网络店铺等平台对外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共计人民币475万余元。公安机关在其生产、仓储场所内查封尚未销售的各类“剧本杀”盒装剧本97种,共计4万余盒,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20万余元。

组建办案组,专案专办

本案作为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案,因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多等因素,广受社会关注。市检三分院充分考虑案件关注度、影响力,在案件受理初期,立即组建专业化知产办案团队,由副检察长谈信友担任组长,专案专办。办案团队在组长的带领下对本案侵犯著作权相关专业问题进行研判、充分听取权利人、辩护人意见,推动检察业务提质增效。

本案涉及百余种“剧本杀”盒装剧本,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全部著作权人,司法机关通过查证授权正版网站的正版剧本价格与涉案盗版盒装剧本售价巨大差价、部分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说明,并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排除合理怀疑,最终认定本案犯罪金额达795万余元。

开庭当日,三分院组织“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版权局等社会各界人士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远程观看本案庭审情况。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展示检察工作、传播法治声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凝聚各方力量,护航知识产权创新发展。

检察官点评:

“剧本杀”盒装剧本是“剧本杀”游戏内容的载体,因其具有独创性,且系作者在文学艺术领域中的智力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中定义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不仅损害剧本作者的合法权利,而且会影响消费者的游戏体验、侵害消费者权益,更会严重破坏行业秩序和新业态发展环境。在“剧本杀”消费群体中,学生群体占不小比例,严厉打击“剧本杀”领域内的盗版行为,不仅是为新兴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对未成年人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汪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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