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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典型案例!山西法院教您识破诈骗“套路”

来源:山西长安网

近日,山西法院发布的7起典型案例,包括5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和2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其中5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别涉及养老诈骗、疫苗诈骗、投资诈骗、赌博诈骗等类型以及与境外诈骗分子通谋后,按照诈骗分工在境内转移诈骗所得的案件;2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被告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

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震慑违法犯罪,揭露犯罪分子诈骗“套路”和严重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骗防骗能力,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管控风险的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


(相关资料图)

目录

案例一、杨某某等6人诈骗案——冒充药监局工作人员以给客户购买的假保健品退款为由实施诈骗

案例二、谢某发、谢某国等14人诈骗、偷越国境罪——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引诱多名被害人参与赌博实施诈骗

案例三、李某华等9人诈骗案——与境外诈骗分子通谋后,按照诈骗分工在境内转移诈骗所得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四、杨某诈骗案——发布虚假四价、九价HPV疫苗实施诈骗

案例五、辛某某等16人诈骗案——以虚拟货币为载体的虚假投资诈骗

案例六、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获取高额利润跨省贩卖“两卡”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案例七、李某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架设GOIP设备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是犯罪行为

01、杨某某等6人诈骗案——冒充药监局工作人员以给客户购买的假保健品退款为由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租赁房屋,购买被害人信息及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雇佣被告人曹某辉、张某敏、王某辉、杨某杰、杨某坡等人,以给被害人购买的假保健品退款为由实施诈骗。由被告人曹某辉等5人冒充药监局工作人员先打电话筛选出易受骗的老年人后,由被告人杨某某冒充药监局领导继续联系被害人,以收取保证金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打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周某兰(78周岁)、冯某珍(74周岁)、杨某善(84周岁)3人共217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给购买的假保健品退款为由,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辉、王某辉、张某敏、杨某杰、杨某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多名老年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6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敏、王某辉等五人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诈骗分子将目光瞄准老龄群体,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才能获得相应的退款为由实施诈骗。本案中,被告人提前购买被害人信息资料,通过电话筛选出诈骗目标后,利用老年人想挽回损失的心理,冒充药监局领导要求缴纳保证金等方式实施诈骗。人民法院提醒您,“缴纳‘保证金’是骗局,不听不信不转账”。年轻人要多多关注身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引导老年人正确对待保健品和具有“保健”效果的食品;广大人民群众请勿轻信任何以国家机关单位名义要求缴纳“保证金”作为退款要求的“套路”。

02、谢某发、谢某国等14人诈骗、偷越国境罪——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引诱多名被害人参与赌博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谢某发、谢某国、谢某旺等人在柬埔寨某酒店设立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诈骗组织。该犯罪组织人员固定,分工明确,形成了以谢某发、谢某国、谢某旺等3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思、武某阳等3人为小组组长,被告人李某原、余某楠等人为小组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承租国内微信号并建立微信群组,招揽不特定人员进微信群后,诱骗群内人员完成流程简单、收益快捷的刷单、虚假博彩等任务,进一步强化群内人员的信任后,再引导被害人在企业信聊APP、亚博娱乐等诈骗平台持续将钱款转入犯罪组织控制的账户内,关闭诈骗平台提现功能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集团通过上述手段骗取8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700余万元。

另查明,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谢某国以虚假的出境事由办理商务签证(E类签证)到达柬埔寨,在柬埔寨设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

二审期间,谢某发、谢某国退缴违法所得704524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谢某发、谢某国、谢某旺等3人为首的1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被害人在赌博平台充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谢某国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谢某发、谢某国、谢某旺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杨某思、武某阳等11人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发、谢某国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45248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发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国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万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2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思等人五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有效打击了境外诈骗窝点、境外诈骗集团及涉嫌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抓获了盘踞境外犯罪集团的“金主”,沉重打击了境外诈骗分子的嚣张气焰。本案中两名首要分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700余万元,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人民法院提醒您,“海外招聘有高薪,应聘千万要当心”。广大待业青年要注意擦亮双眼,甄别招聘信息,对海外高薪资低要求,岗位语焉不详的求职信息要提高警惕,切莫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03、李某华等9人诈骗案——与境外诈骗分子通谋后,按照诈骗分工在境内转移诈骗所得的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华、朱某军、刘某峰、王某珠为获取非法利益抽成,通过网络联系境外诈骗犯罪分子,按照诈骗分工,用银行卡收取诈骗款项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境外上线犯罪分子手中,收取提成。其间,李某华纠集被告人党某涛等3人,王某珠纠集被告人刘某飞等2人,均参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帮助境外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诈骗款项的犯罪。本案被告人参与收取转移诈骗款涉及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共651起诈骗案件,通过本案被告人参与取款转移诈骗环节款额共计32650713.53元;涉及的诈骗方式有投资理财、刷单返现、博彩投注、购物返利、充值返现、购物券返现、裸聊诈骗、货币期货交易、商品代购、数据维护、虚假水果批发、生物疫苗投资、冒充警察诈骗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等9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过线上联络通谋,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长期为境外诈骗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或微信等第三方平台转移诈骗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华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薛某蒙等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飞等2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党某涛等8人十二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也在“迭代更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工更加细化,技术手段不断升级。境外的诈骗犯罪集团为将国内的诈骗资金转移到境外,通过相关软件,与境内的犯罪分子联络。按照分工,由境内的犯罪分子用银行卡收取诈骗款项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境外上线犯罪分子手中,“资金链”犯罪已成电诈犯罪中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提醒您,“莫贪小利代转款,成为共犯悔不及”。

04、杨某诈骗案——发布虚假四价、九价HPV疫苗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虚构其认识卫健委工作人员,可以帮助被害人预约接种四价、九价HPV疫苗的事实,先后添加多名微信好友,共骗取被害人王某等4人共1544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4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女性越来越关注自身身体健康,对HPV疫苗的需求不断增加。犯罪分子瞄准部分女性朋友为能尽快注射疫苗的迫切心情,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钱财。人民法院提醒您,“身体健康很重要,财产安全莫忘掉”,对于九价疫苗应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了解和咨询,不能轻信陌生人的推销、宣传,切勿付款给个人,只向正规机构缴纳费用,切不可因骗子作出的“团购有优惠”等虚假宣传一时冲动而陷入骗子的圈套。

05、辛某某等16人诈骗案——以虚拟货币为载体的虚假投资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初,被告人辛某某、张某辉预谋诈骗,其间委托北京某软件有限公司编写区块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简称“云币平台”),注册成立上海市某期货有限公司、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住办公地点,招揽被告人张某沙等人形成组织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以炒股可获得高额利润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交易行情看涨”的旗号,引导被害人在“云币平台”开户投资,被害人转入该平台账户的资金均被被告人辛某某等人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该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191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1561648.01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起,被告人辛某某、张某辉、潘某花(在逃)等人指挥实施“左翼联盟”“盛宏资本”诈骗项目,至2019年12月17日被查获时,共发送诈骗微信3386985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张某辉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炒股可获得高额利润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投资诈骗平台,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辛某某、张某辉等4人同时还利用微信发送诈骗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辛某某、张某辉、张某沙等4人发送诈骗信息50000条以上,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王某全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辛某某、张某辉等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沙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辉等4人案发后主动退赔、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理。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沙等人十四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属于高发电信网络诈骗,其中“区块链”“虚拟币”等金融热门词汇已成为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分子的“噱头”。诈骗分子通过多种方式将受害人拉入所谓“投资”群聊,冒充投资导师、金融理财顾问,以发送投资成功假消息或“直播课”骗取受害人信任。随后,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开设账户进行投资,并对受害人前期小额投资试水予以返利,受害人一旦加大资金投入,就会出现无法提现的情况。受骗人群多为具有稳定收入、一定资产的,热衷于投资、炒股的群体。人民法院提醒您,“暴利投资藏‘陷阱’,莫信‘导师’致富经”。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切莫参与虚拟货币投机炒作,不要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提高安全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06、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获取高额利润跨省贩卖“两卡”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贴吧看到一则信息,其想挣钱便加上对方微信。通过微信语音聊天,对方告知张某某随便办两张银行卡,一张卡给1万元,同时要开通U盾,手机卡和银行卡要绑定,越快越好。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获取高额回报,将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开通U盾并绑定新办理的手机卡。11月21日,张某某使用对方提供的火车票从河北石家庄到达广东潮州后在宾馆住宿一晚。11月23日,对方派人将张某某接到潮州市一客栈,并安排张某某住宿,张某某便将其邮政银行卡、工商银行卡、U盾、手机交给对方,对方承诺张某某过两天给钱。张某某一直住到12月3日发现对方将其微信拉黑,承诺的两万元也没有拿到。当日,张某某在潮州市高铁站准备返家时被警方抓获。

张某某出售的两张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共计986.8万余元,涉及贾某某等91人被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张某某归案后,自愿退赔被害人贾某某5万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U盾、手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办几张卡给他人用,轻轻松松就获得20000元,挺不错”。被告人张某某当初就是这样的想法,殊不知这种行为正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助推剂,行为人已然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当前,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犯罪分子为转移违法所得,不惜高价购卡,“两卡”犯罪形势复杂严峻。人民法院提醒您,“买卖‘两卡’是犯罪,莫成电诈工具人”。广大群众尤其是在校学生一定要提高警惕,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切勿为该类犯罪提供帮助。

07、李某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架设GOIP设备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是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阳通过某聊天软件昵称叫“葛洪”的人介绍得知,为境外人员提供固定电话通讯服务每天可获利1000元至2000元不等。李某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从湖南省长沙市窜至翼城县租住XX公寓XX号房屋。2022年11月19日,李某阳办理8个固定电话,并架设光纤和转换机等设备,境外人员通过远程控制转换机拨打电话。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14日,李某阳为“葛某”“海某”“默某”“钟某”等人提供固话服务,所办八条固话共计拨打电话3707条,非法获利10801元。

2022年12月10日,山西省阳城县受害人原某因接到该固话电话后被电信网络诈骗423010元;同日,广东省深圳市受害人赖某因接到该固话电话后被电信网络诈骗1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801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阳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李某阳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为逃避打击,境外诈骗分子通过招募人员架设设备,无需人为经常性管理就可实现远程操控,直接利用在国内办理的固话就可以实现任意拨打诈骗电话,达到隐匿其真实位置的目的。司法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向本地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责令其整改加强监督,加大电信网络领域治理力度。人民法院提醒您,“架设设备来钱快,恐把自己‘搭’进去”。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怀侥幸,从而被犯罪分子利用;电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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