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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南说法|追求不法利益未果要求返还请托费用?法院: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来源:金台资讯

正值金秋入学季,许多家长为了孩子能够进入理想的学校煞费苦心,甚至不惜花重金“找门路”,但非正规途径并不能突破社会规则,反倒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下面,南南为您解读一件“托关系”未成引发的案件。

委托事项追求不法利益


【资料图】

余某一心想让孩子就读某名校小学,余某听说强哥“路子野”,便在简单了解过后,向强哥支付28万元现金作为“办事费”和“好处费”。但余某等了许久,却并未等到孩子成功入学的好消息,余某遂要求强哥返还上述费用,强哥主动退回8万元后,剩余20万元强哥一直无力退还,二人再次相见,便是在长春南关区法院的审判庭中。

法官释法原告撤回起诉

收到案件后,法官约双方当事人共同来到法院。通过法官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法官随即向双方当事人严肃释明法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事项是为了追求违规录取的不法利益,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损害了其他学生能够被正当录取的公共利益。按照新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将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将裁定驳回起诉。关于返还20万元费用的问题,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听到法官的上述释明后,原告余某主动撤回起诉。

新裁判规则的精神内核

按照以往的裁判规则,此类追求不法利益的不正当请托产生的请求返还请托费用案件,人民法院会因委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而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这种裁判方式,无形中为请托人做了一种“心理背书”,即便请托事项未办成,通过诉讼程序仍可以将费用保本拿回,请托人“何乐而不为”?为了以司法正气引领社会良好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已经更新裁判规则,对追求不法利益未果请求返还请托费用的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如何判断受托人收取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说起“花钱办事”,许多人都有一个疑问,受托人办事未成迟迟不退钱是否构成诈骗呢?南南告诉您,此类事件构成诈骗的条件是,行为人不具备请托办事的能力或意愿,但向请托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请托人财产,最终遭受财产损失,则行为人可能构成诈骗罪。上述案件中,强哥虽然“不靠谱”,但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虚构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尚不构成诈骗罪。

法官后语

以支付金钱的手段请托他人破坏社会公平以获取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有违公序良俗。望子成龙本无可厚非,但家长也应理性对待孩子教育,更应当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遵纪守法的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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