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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青年男子坐电梯,惨遭35岁醉酒女子强奸,直言:我太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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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青年男子坐电梯,惨遭35岁醉酒女子强奸,直言:我太痛苦了

来源:文辰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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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谈到性侵害,大家容易将受害主体定义为女性,可我们生活中也不乏一些匪夷所思的案件,比如说之前就有人曝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2岁的受害人小马,在晚上回家过程中惨遭35岁女性强暴,苦不堪言。”

这桩案件的背后有何故事?最后会如何审判?我们又该如何看待类似事件呢?

一 、午夜里的危险

22岁的小马,在大学毕业后与女朋友分别,孤身来到杭州地区打拼,最终入职了一家理想的公司,并且在公司边上租了一套公寓。

这份工作什么都好,唯一的问题就是工作比较繁忙。

小马平时没有应酬的时候也得十一点左右才能下班,如果要应酬喝酒,可能要熬到凌晨两三点。

某天深夜,小马结束应酬后,拖着疲惫的身躯往回赶,结果在电梯里遇到了摇摇晃晃的王女士。

由于对方几次差点摔倒,所以小马关切地问了几句。

令小马没想到的是,王女士真以为他在“搭讪”,直接就靠了过来并且说道:

“帅哥,你也住在这啊?要不要一起喝一杯……”

小马看出来对方酒醉,便不打算多管,没想到对方越靠越近,逐渐把他堵在了电梯的角落,并且粗暴地伸手脱他的裤子。

小马长期加班、疏于锻炼,一时间居然真的没能挣脱。

不过当时他也意识到了情况不对,开始严词喝斥,并且死死拽住腰带,想把王女士推开。

眼见久久无法得逞,已然有些神志不清的王女士恼羞成怒,直接高声威胁道:

“别喊了,你再乱动我就要喊人了,告你猥亵!”

小马不欲和王女士纠缠,但是又害怕闹出风波,让他丢掉来之不易的工作,同时还在其他人面前丢脸,于是最终被迫和王女士发生了关系。

事情结束后,王女士自顾离开,只留下年轻的小马慌乱无神。

还是女朋友后来打电话来,察觉出了小马的异常,小马这才说清了事情始末,并最终报警。

警方在调取监控过后,很快就逮捕了王女士,这才弄清楚事情的始末。

原来,王女士今年已经35岁了,但是在感情道路上走的并不顺遂,先是遇到一个渣男骗色,后来又被人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当了小三。

坎坷的感情经历,让王女士将精力全部投入到工作和健身之中,最终事业有成,同时也练出了一身力气。

事发当晚她心情不好,于是出去借酒消愁。

回来路上,王女士碰到了帅气温柔的小马,一时冲动之下,对他实施了侵犯。

案件曝光后,许多网友感觉不可思议,因为大家总觉得男性被侵犯这种事情只存在于传闻之中,可实际上这类案件真的如此罕见吗?

二 、触目惊心的数据与案例

针对男性被性侵这件事,之前英国BBC曾经专门出了一个纪录片,里面统计了一些触目惊心的数据:

“全球1/6的男性经历过不同程度的性侵,平均不到10分钟就会出现一次。”

就在我们的身边,这类事件也并不罕见。

之前媒体曾曝光,在河北有一名男子被三名女子轮流侵犯,最终直接失去了生育能力,不知大家是否还有印象?

原先,周某是受到了张女士的邀请,去餐馆吃一顿饭,结果周某到了那里才发现,张女士还带来了其他两人。

就在饭吃到一半,周某去洗手间的时候,张女士等三人在周某的饮料里下了药,吃完饭后四人就找了一家麻将馆一同打麻将。

后来药效发作的周某直接休克,被送到医院抢救过来后才发现自己已经失去了生育能力。

很明显,张女士等三人违背周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已触犯法律。

但是后来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却并没有判处她们“强奸罪”,反倒以猥亵罪、故意伤害罪对她们进行的审判,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法律上行为对象也是构成罪名的要素之一。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所以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就连“强制猥亵罪”,一开始犯罪对象也只包括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后来刑法对此进行了修改,14岁以上的男性才被纳入其中。

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对方的意志,强行对对方实施淫秽行为的,只要罪行足够严重,都会被纳入本条规定的犯罪,甚至包括同性。

像我们上面提到的王女士,明显已经犯了强制猥亵罪,她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逼迫小马与其发生关系,也是要判刑的。

按照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强制猥亵罪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女士在被逮捕后,坦白了自身罪行,并且表示愿意道歉,并且予以赔偿;不过小马并不愿接受,发文明确表示想以强奸罪起诉王女士。

在警方告知小马,强奸罪并不适用于这类案件后,小马表现得有些难以接受,不过最终还是扭转观念,决定以猥亵罪对王女士进行起诉。

其实,女性虽然在通常情况下不会构成强奸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绝对不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如果女性在强奸罪中起到了教唆或帮助作用,就会成为共犯,被以强奸罪起诉,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这种情况一般都是重判。

施害者受到了惩罚,受害者自然应该受到弥补,在小马和王女士的案件中,他是否可以要求王女士赔偿?又该从哪些方面索赔呢?

三 、法律分析与观念纠正

在我国民法中有规定,凡因为个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而要想依法索赔,这得符合“四大要件”——

行为要件、损害要件、过错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

放到小马和王女士的案件中,就是说王女士故意对小马进行了侵犯,最终给小马带来了精神上的损害,比如说愧疚、恐惧以及自责等等。

在案件发生后,小马曾明确表示,自己非常的“痛苦”,这就证明他可以向王女士索要精神赔偿。

再加上该案件性质比较恶劣,小马可以提较高的索赔数额。

不过,即便王女士赔礼道歉,再赔一笔钱,小马的生活也很难迅速回到正轨,他的心理创伤更是只能依靠时间来治愈。

英国《每日邮报》曾经公布过一项数据:

“遭到各种性侵的男性,平均要26年才能坦然面对这样一段经历。”

这里用的是“平均”,因为有人一辈子也走不出来。

比如说林肯公园主唱查斯特,他在7岁时遭遇了一名成年男子的性侵,不敢说出来,后来一直被侵犯到13岁。

虽然他后来结束了这段悲惨经历,但是却始终没能跨过心中的阴影,导致他在2017年选择上吊自杀,引得无数人为之惋惜。

同样因这类事件而走向极端的人还有不少。

比如说蒋先生,在12岁的时候约见网友,结果遭到了三名成年男性的性侵,自此就生活在痛苦之中。

后来,他怀疑自己患上了“易性症”,为了结束这种痛苦,在2014年飞往泰国做了变性手术,此前他内心的绝望也是很多人难以想象的……

他们的痛苦,一部分来自被侵犯的过程与事实,另一部分来自不被认可的结果。

就像我们上面提到的小马,事情曝光后也依旧有人在说:

“他不愿意,为什么不反抗呢?女性怎么强迫得了男性?”“这不算什么大不了的事情,甚至可以选择一场艳遇吧!”

这样的言语,本身就是偏见,而这种偏见产生的原因也很简单,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部分人认为男性就是性侵加害者、女性就是性侵受害者。

当人们觉得“反正男性不吃亏”的时候,那些因为受到伤害而变得敏感的人,就不会再站出来发声,只会在痛苦的角落独自舔舐伤口。

这也是为什么上面提到有1/6男性受到性侵,可我们生活中很少见到男受害者了,因为他们认为自己不会受到理解,所以就成为了“沉默的羔羊”

实际上,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种种伤害中都有可能成为弱者、成为受害者。

他们理应得到同样的认可、安慰与同情,而不是因为是男性就被嘲笑和质疑。

我们要做的,是让每一个侵犯者都受到惩罚、让每一个受害者都勇敢的发声,同时也要加强相关教育,将危险消灭在“萌芽”之中。

四 、加强教育,杜绝危险

在这桩案件中,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一个细节,这就是小马在被侵犯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反而是在女朋友的鼓励下,最终才决定用法律维权。

这恰恰说明了一个问题,很多受害者不能自主鼓起勇气,与罪恶抗争,而不追究也就意味着对犯罪者的放纵,最终酿成更大的悲剧。

比如之前某条新闻中报道的小李,在驾校学车过程中遭到江姓女教练的侵犯,由于觉得有些丢人,所以事后并没有报警。

直到身体越来越不舒服,他去医院检查,才发现下体严重挫伤。

这个时候再去报警,很多证据都已经无法取证了,警方调查了一个月最终才以猥亵罪定案。

对于这些思想成熟的成年人来说,反抗尚且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就更不用说那些未成年乃至于低龄儿童了,甚至有很多孩子都没有接受过完整的性教育。

很多家长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对这方面避之不及,实际上这恰恰是许多悲剧产生的源头。

只有让孩子得到完善的教育,他们才知道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

当孩子遇到不舒服的接触,要及时告知家长,而家长也要打起重视,不能因为是熟人就掉以轻心。

因为在这类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们应当培养孩子勇敢的品质和斗争的勇气,任何时候受害者都不该感到羞愧,应该羞愧的是那些施暴者,他们才是可耻的。

只有社会上涌现出更多像“小马”一样勇于反抗的人,那些施暴者才会畏缩,这样类似的案例才会越来越少,才能从根源上解决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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