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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检察长线追诉“零口供”的“漏网之鱼”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相关资料图)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陶姗姗

“我以为我在浙江犯的案子就可以躲过去了……”

近日,由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追诉的蔡某某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案,一审获判:蔡某某犯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该犯由衢江区检察院通过另案处理专项审查发现,并成功追诉。

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蔡某某(本案涉案人员除蔡某某外均已被判刑)伙同福建涂某等人与常山徐某等人合伙,在常山县某化工厂内非法生产麻黄碱12712.5千克。麻黄碱制成后,蔡某某等人指使陈某等人将麻黄碱运至浙江省金华市、云南省昆明市等地。2017年10月16日,陈某等人在金华西高速路口出口高速桥下与罗某某等人交接麻黄碱时,被民警抓获。

“另案处理”真处理了吗?

侦查机关先后于2018年5月、2020年11月将蔡某某同案犯徐某、涂某等人移送衢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中显示蔡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由外省侦查机关抓获,侦查机关亦将蔡某某在我省的犯罪事实移送外省相关部门。此后两年内,衢江区检察院通过省、市两级院多渠道协作,实时长线追踪外省司法机关处理动态,至蔡某某终审判决生效,发现蔡某某在浙江的犯罪事实未能得到外省司法机关判决确认。外省司法机关反馈,未认定系因蔡某某“零口供”,且在案证据指控蔡某某参与浙江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零口供”也不能放过“漏网之鱼”

“当我们发现判决书中没有在浙江部分的犯罪事实的时候,就立马开始重新审查案卷材料……”衢江区检察院遂重启该案,并联合衢州市检察院共同分析研判案情,认为尽管蔡某某“零口供”,但在案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足以认定蔡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衢江区检察院即向侦查机关发出追诉文书,对蔡某某予以追诉,侦查机关将蔡某某押回。

蔡某某被押回后,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直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讯问,蔡某某仍是“零口供”。讯问碰壁后,承办检察官深入研究了蔡某某的家庭情况、个人履历,同时抓住了蔡某某以为不认罪就能不被追究的心态,重新制作了针对性的讯问预案,继而突破“零口供”僵局。后经检察官释法说理,从未作过有罪供述的蔡某某,承认了这起在浙江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我以为我在浙江犯的案子就可以躲过去了,现在我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8月22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衢江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长线追踪、全面审查每一个案件,依法策略化运用认罪认罚制度,让罪行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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